创造历史!谷爱凌首次跳出超高难度夺中国第三金,代言品牌纷纷祝贺!
2月8日上午,冬奥赛场奏响中国凯歌,自由式滑雪选手谷爱凌凭借超高水平发挥,夺得北京冬奥会中国代表团第三金。
此役,18岁的谷爱凌不仅挑战世界排名第一的对手成功,而且还在最后一跳完成了前无古人(女子选手)的转体难度,夺金实至名归。
值得一提的是,此番夺金的女子大跳台并非谷爱凌主项,其后续还将参加女子U型场地技巧、女子坡面障碍技巧的比拼,希望开门红给她带来好运。
赛后,谷爱凌代言的不少品牌纷纷送上祝贺,包括元气森林、安踏、瑞幸咖啡、凯迪拉克等。
谷爱凌获得自由式滑雪女子大跳台金牌,其商业价值也被媒体曝光。
据悉,年前,谷爱凌的代言费在万美元左右。年2月后,随着她先后在世界极限运动会和世锦赛上拿到冠军,剑指北京冬奥会金牌之后,代言费就一路走高,万美元、万美元……据悉,谷爱凌现在的一个新代言的费用,已经达到了税后万美元(人民币近万元)。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谷爱凌的代言及其他商业合作的数量已经达到了29个,背后商业价值已过亿!
一直以来,滑雪项目都有着强中产消费标签,相比其他平民化体育项目,滑雪运动代表着更高的人均消费值和消费门槛,其覆盖人群也带有高消费、休闲运动等属性。
而近两年,国内冰雪运动产业飞速崛起,也意味着背后新中产人群的扩容,它的消费群体也成为汽车、高奢等品牌亟待揽货的目标客群。
谷爱凌滑雪运动员的身份更能揽活以滑雪爱好者为代表的国内新中产,也自然成为了不少高端品牌的优选。
正是借助不断的赛事曝光和奖项斩获、强国民认知度和健康形象,以及代表的中产阶层标签,谷爱凌才能成为品牌的宠儿,商业价值之王。
不过,系列品牌代言的背后,还有这些涉税知识。
个人收取代言费,需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三条规定,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及劳务并取得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直接向上述个人支付所得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受托从事广告制作的单位和广告发布者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人)。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视其情况分别按照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应税项目计算纳税。
个人进行代言和广告宣传取得的收入,可能会被视为劳务报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来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是如何缴纳的呢?
首先,一起看看劳务报酬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劳务报酬所得在计入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时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具体税率表如下。
可见,代言收入越高,分段适用的税率越高,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就越高。
其次,是代言费涉及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
个人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元的,可以扣除费用元;每次收入元以上的,可以扣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税率。
以下是两个案例:
案例一:企业邀请全智贤广告代言涉及特许权使用费
年4月,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某外商独资企业与韩国女演员全智贤所在经纪公司签订广告代言活动,邀请全智贤为该企业产品代言,并由其经纪公司为所代言产品拍摄广告。该外商独资企业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认为广告的拍摄地在韩国,其支付的价款属于境外劳务报酬,根据劳务发生地归属原则,在中国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人员仔细研究合同后发现,这份广告代言合同并非简单的广告劳务,合同内容不仅涉及广告拍摄,同时包含了经纪公司许可该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签约明星个人肖像权及此次拍摄产品等内容,并为此规定了一系列的限制性条款,以保证其代言的专有性、独特性和排他性。合同一方面包含了经纪公司对企业提供的劳务,另一方面,还包括了代言明星肖像权的使用费。因此,对该笔广告劳务收入应合理划分劳务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税务机关最终对该笔广告代言费支付款项的50%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另外50%为劳务所得,分别按照比例缴纳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和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
案例二:知名主持人代言按照特许权使用费被征收个人所得税
年,湖南省湘乡市张江市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江公司”)聘请湖南知名主持人王燕明星代言商业地产项目,张江公司财务人员在签订合同后前往税务局为王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办税人员仔细查阅了形象代言合同后,认为根据合同王燕的收入为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最终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了个人所得税5万余元。
案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明星代言活动普遍要求使用明星个人的照片,就需要明星授权企业使用其肖像权,而我国相关法律对自然人的肖像权也是规定未经允许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因此明星授权企业使用其肖像权所得属于上述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但是同时应当根据合同进行区分:如果合同规定只使用明星的照片,则可以认定为相关所得均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果合同不仅规定了使用明星的照片,还需要明星出席相关活动或者进行其他宣传推广,则明星此合同同时包含了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应当根据合同具体划分劳务报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比例。
企业支付的名人代言费能否税前扣除?需谨慎处理!《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第(六)、(八)项规定,各种赞助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因此,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项支出,必须是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这里强调“直接相关”,且是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因此,企业在判定名人代言支出是否能税前扣除时要特别注意这一点。
划重点!
如果企业支出的名人代言费仅是在某项活动中宣传企业形象或名称,而没有任何与其生产的产品相关的介绍,则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与取得收入非直接相关的支出或赞助支出而不能在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广告支出或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能在发生的纳税年度内一次性扣除,仅允许在销售(营业)收入的15%以内扣除,对超过的部分可以无限期向后结转,均衡摊销。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以上就是相关的涉税知识点,激情看冬奥,和薪动财税一起学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