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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公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广告投放严禁缺失关闭标志,不得设立倒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的限制,不得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等。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回应社会关切,对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以及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平台经营者提出明确要求。
针对互联网弹窗广告“一键关闭颇费周折”现象,《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了解决方案:广告投放严禁缺失关闭标志,不得设立倒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的限制,不得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等。
广告弹窗必须一键关闭
互联网页面上的弹窗广告几乎无处不在,想“一键关闭”不是件容易的事。
记者通过百度搜索,打开了名为“电影资讯”的一家网站。首先映入眼帘的是三四块像补丁般的“游戏内容”的弹窗广告,几乎覆盖住记者想要浏览的信息。费了好大的劲,记者终于在令人眼花缭乱的广告宣传语和不断变换闪动的画面边角处,找到了不易发现的关闭图标,并且点击鼠标要“稳准狠”,稍有差池就会不小心点开这些广告页面。更有甚者,就算按了广告弹窗的“关闭”按钮,也不能马上关掉弹窗,而是在广告播放了5秒钟之后,才能“延迟关闭”。这些网络广告投放的“伎俩”,让广大网友不堪其扰。
针对上述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以启动播放、视频插播、弹出等形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一系列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将被明令禁止,例如,不得出现没有关闭标志或者需要倒计时结束才能关闭的情况;不得出现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定位的情况;不得出现单个广告的关闭,须经两次以上点击才能关闭的情况;不得出现在浏览同一页面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的情况。
同时,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通过互联网媒介,以竞价排名、新闻报道、经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或者附加购物链接的其他形式推销商品、服务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不得以欺骗、误导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或者互联网即时通讯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不得向其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互联网广告。不得在用户搜索政务服务网站以及相关应用程序时插入广告。
不得发布校外培训广告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压实了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或平台的相关责任。
《征求意见稿》提出,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查验有关广告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应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不得发布。利用算法推荐等方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其投放程序的后台数据属于互联网广告业务档案。互联网广告业务档案及有关证明文件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止之日起不少于3年。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禁止在互联网发布广告的几种情形: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广告。
《征求意见稿》还专门就互联网校外培训广告的问题作出规定,明确提出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面向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利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大力治理网络广告乱象
加强互联网广告规范管理,从今年年初就已露出端倪。一系列规范平台经济、治理互联网广告乱象的文件、措施在今年密集出台。
今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召开了互联网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与会34家互联网平台企业签署了《依法合规经营承诺》。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互联网平台企业在签署的承诺中,几乎都提到“自觉维护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如依法规范广告经营活动、完善广告监测机制、加强平台内广告审核、严格规范广告发布行为、注意广告导向、杜绝虚假宣传和低俗内容。
今年8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在医疗美容互联网广告方面提出“九条红线”规定。
今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一批医美领域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其中一半以上案例涉及通过互联网平台渠道发布违法广告宣传。
今年11月,《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正式出台,明确医疗美容广告监管重点,强调平台经营者责任。
紧接着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校外培训广告管控的通知》,要求全面清理校外培训广告市场,其中包括平台自查整改,进一步完善广告发布审核制度。对于未按期自行整改的,依法从重处罚。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分析指出,目前互联网广告在广告形式、经营模式、投放方式等方面不断发展变化,从电脑端进一步向移动端扩展,多样性、多元性、广泛性的特征更趋明显。据业内不完全统计,年我国电商平台互联网广告增长17.26%,客观上要求进一步压实各类平台、广告经营者的管理责任。《征求意见稿》针对互联网广告环节多、链条长、主体复杂、监管难度大等特点,提出了很多可操作性强的措施。比如《征求意见稿》提出的“要记录、保存广告主和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时间自信息服务提供行为终止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规定,对于建立有效的投诉、举报受理、处置机制是非常有利的,从长远看,互联网广告乱象会不断得到规范治理。(记者万静)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