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机场5月30日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白云国际广告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简称“白云广告”)近日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根据判决书,迪岸双赢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简称“迪岸集团”)减少向被申请人支付《年广州白云国际机场T1航站楼广告媒体经营项目合同》项下费用合计元;申请人在合同第二、第三经营年度的经营状况不纳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经营考核范围;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该案仲裁费为元,申请人承担元,被申请人承担元。本次判决对公司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年7月,白云广告与申请人迪岸集团签订《年广州白云国际机场T1航站楼广告媒体经营项目合同》,白云广告按照《年项目合同》约定的年广州白云国际机场T1航站楼广告媒体经营项目授予迪岸集团进行广告媒体建设改造、广告发布或广告代理发布、传统媒体的画面装撤、日常维保等;经营期限为58个月,自年7月1日至年4月30日止。
年10月,白云广告、迪岸集团与广州迪岸空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迪岸空港”)签署《三方协议》,约定迪岸集团同意其全资子公司迪岸空港取得《年项目合同》下迪岸集团的全部权利,由迪岸空港全面履行《年项目合同》下的迪岸集团义务,迪岸空港按《年项目合同》的约定向广告公司支付合同费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上述合同产生纠纷,申请人于年7月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减免广告发布费并支付损失赔偿款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