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荆门晚报」
关于敦促昕泰集团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人退缴非法所得的通告
湖北晨昱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昕泰集团)、张华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于年11月1日移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为依法惩治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荆门市鑫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昕泰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平台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包括原公司管理人员、普通员工、业务员、兼职人员等),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额退缴非法所得(包括工作期间所赚取的工资、奖金、提成)至下列账户:
户名:荆门市漳河新区财*局
账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荆门漳河新区支行
汇款附言:XXX(XXX为行为人)退缴昕泰非法所得款。
汇款后需持汇款凭证至荆门市公安局漳河新区分局“昕泰集资专班”办公室进行备案登记。
对及时退缴非法所得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不主动退缴非法所得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缴,并从严从重打击。
联系人:
魏警官,联系;
李警官,联系。
荆门市公安局漳河新区分局
年11月30日
关于敦促昕泰集团涉嫌非法集资参与人退缴非法所得的通告
湖北晨昱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昕泰集团)、张华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于年11月1日移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为依法惩治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办案机关审定,集资参与人还本付息后超拿本金部分属于非法所得;非法所得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额退缴至下列账户:
户名:荆门市漳河新区财*局
账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荆门漳河新区支行
汇款附言:XXX(XXX为集资参与人)退缴昕泰非法所得款。
汇款后需持汇款凭证至荆门市公安局漳河新区分局“昕泰集资专班”办公室进行备案登记。
对不主动退缴非法所得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追缴。
联系人:
魏警官,联系;
李警官,联系。
荆门市公安局漳河新区分局
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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