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网财经
据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网站消息,上海喜士多便利连锁有限公司近日因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被罚款7万元。处罚机关是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行*处罚决定书文号是沪市监闵处〔〕12006308号。
截图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网站
决定书显示,经查证:当事人上海喜士多便利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士多公司”)主要从事便利店经营,店招名称是“喜士多便利店”,在全市开有多家店铺,目前是以加盟为主,直营为辅。对于加盟店,喜士多公司采取特许加盟模式,和加盟店签订《特许加盟合同》,收取相应加盟费,对加盟店实行统一供货及日常监督管理。
截图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网站
当事人自年6月起,自行设计制作了海报,海报上标有“喜士多商标,毛利营业所获利润喜士多不分成诚邀加盟一个电话开启你的创业之路各区便利店加盟热线上海区加盟优惠的
当事人自年6月起,自行设计制作了贴纸,贴纸上写有“加盟喜士多毛利百分百上海区加盟优惠的
当事人自年6月起,在
当事人自年1月起,自行设计制作了无纺布购物袋,袋上印有“喜士多你加盟,我投资华东区加盟热线”等内容,发放给所有门店,要求门店使用该无纺布购物袋。当事人在门店发放的无纺布购物袋上印制的内容为加盟招商广告。
上述加盟招商广告内容中均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当事人为上述加盟招商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案发后,当事人已对上述广告内容进行整改,对已经张贴的海报、桌贴进行了去除,对已经发放的无纺布购物袋进行了回收销毁,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的规定,构成了“发布加盟招商广告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的规定,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喜士多公司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