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经国务院或证监会批准,游离于监管部门监督管理之外,在法定期货交易场所之外利用互联网招揽投资者,冠以“期权”的交易,属于非法期权交易。
二、交易不以真实的资产为标的,也不以行使、转移或放弃行使权利为内容,仅以未来某段时间外汇品种的价格走势为交易对象,以“买涨”“买跌”形式确定盈亏,盈亏结果与价格实际涨跌幅度不挂钩,交易结果具有偶然性、投机性和射幸性,其实质是网络平台与投资者之间的对*,属于*博行为。
三、明知是*博网站,而为其提供投放广告、发展会员等服务,以及以营利为目的,采用发展会员的方式,为*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行为,构成开设*场罪。
基本案情
年下半年,周某坤(另案处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