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余言
智能电视开机广告的合法性问题倍受争议,智能电视开机广告如果适用互联网广告中有关弹出广告的规定,就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目前,就此问题,有维权组织已经公益诉讼乐视公司。公益诉讼是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是一件好事。但是诉讼的理由是乐视公司违反了国家《广告法》《互联网广告暂行管理办法》关于互联网弹出广告的规定,在法律层面,对这个问题就要深度分析了。
一、国家法律法规对互联网广告一键关闭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四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互联网广告暂行管理办法》
第八条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智能电视开机广告属于互联网广告吗?
1.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传输数据播出的广告就是互联网广告。比如,北京的歌华有线电机的开机广告,广告内容和数据的传输可以基于互联网的技术;比如,电梯里的分众传媒的广告,现在也可以用WIFI等互联网技术进行远程更换内容;再比如,数字电影院前的贴片广告,也可以是基于互联网技术远程传输而来的广告内容。
2.互联网广告的特征是链接属性,即点击后可以有拓展内容。正因为如此,《互联网广告暂行管理办法》才作出如下规定:
《互联网广告暂行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智能电视机开机广告明显不符合第三条第一款前四项的规定,而对第五项,“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的兜底条款,这一条款的根本是要具有互联网媒介的基本属性,即互动性。而智能电视开机广告明显没有互动性,没有通过链接、邮件打开回复等进一步获取信息的直接性,不属于万维网(WWW)的范围。也就是说,互联网媒介所应具有的万物互联的特性,在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中并不具备。从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字面上的理解,“互联网媒介”的“媒介”是什么?按第三条第一款的解释,应是“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而且“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不是网站内容、也不是网页(网页名词解释附后)内容,更不是互联网应用程序上的内容。
智能电视本身不能称之为互联网媒介,就像手机、电脑不能称之为互联网媒介一样。它们只是具有了支持互联网媒介的技术能力而已。反推之,如果我们认为智能电视、手机、电脑都属于互联网媒介,那它们都要承担媒介的管理责任。而事实上,比它们这些硬件还要与受众更近一步的操作系统都不能认为是互联网媒介。智能电机开机广告的传播方式与传统电视中的广告的传输方式类似,无非是技术上的差异,而不是性质上的差异。智能电视开机广告应属于电影贴片广告和电梯轿箱广告一类的产品。消费者在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数字化电影院,也不能要求电影经营者对贴片广告一键关闭吧?有关起诉电影院贴片广告败诉的案例及原因,可以查法院的案例。
三、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不是弹出广告,即使智能电视开机广告属于互联网广告,也不是弹出广告,不受有关互联网弹出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制
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不是弹出广告,更不是在互联网服务中突然弹出的广告。消费者接受互联网服务时,如果不断出现弹出广告,必须会影响消费者的体验。基于多数情况下,互联网的内容服务都是免费的,为了避免互联网服务者滥用互联网信息传输的便利性,向消费者无节制地推送广告,影响消费者正常接受互联网服务,《广告法》才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这里的互联网,也是指的互联网的公域(WWW),而如果是专享的私域约定的服务,应属于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意的范围。
基于以上的分析,智能电视开机广告只是利用了互联网技术传输了广告内容的广告,它不是《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暂行管理办法》中的互联网广告,广告的形式也不是弹出形式。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就智能电视开机广告的存在、使用等达成一致,应按《合同法》约定履行。对广告内容的监管按《广告法》是另一个法律关系。
就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不是互联网广告,更不适用一键关闭的定性问题,在我司的司法审判中,也有案例验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朝民(商)初字第号》,徐女士关于“智能电视开机广告”起诉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案中,最后徐女士败诉。法院的判决理由就明确“乐视致新公司销售的电视的开机广告模式与我国广告法中第44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向用户发送广告的情形并非同一情形,因此不适用关于互联网广告中的有关设置一键关闭的规定。”
四、互联网弹出广告一键关闭不得延时,如果认定“智能电视开机广告”是互联网弹出广告,那之前所有已做出改进的有延时关闭功能的电视机企业也仍然违法,也要被公益诉讼
如果“智能电视开机广告”属于互联网弹出广告,那么目前相关电视企业所有的延时才出现关闭选项的处理,虽然取得维权组织的认可,其改进措施无效,仍然是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行为。根据我国的《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暂行管理办法》,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基于上述规定,应没有延时弹出关闭选项的通融豁免,而是应直接在开机时随广告即有“关闭广告键”。正如我们上网站,上面弹出的广告都是自带“一键即关”的显示,并没有延时弹出的“关闭广告键”作为规避手段。
如果将智能电视开机广告认定为互联网弹出广告,要求一键关闭,就不要给其延才时出现关闭选项的余地,那就是要求其具有开机随广告即有“关闭广告键”的功能,即“即开即关”的功能。如果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公益诉讼对智能电视企业的诉求,应是可以精细要求到毫秒级的“一键关闭”“即开即关”,因为在我国*人纪录中拔枪射击速度最快的只用了0.6秒。一键关闭没有掏枪的环节,应当更快。既然要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维权组织就好事做到底,要求一键关闭且不得设延时弹出选项。以后,还可以搞一个关闭智能电视开机广告的全国速度大赛。
名词解释:
网页是构成网站的基本元素,是承载各种网站应用的平台。通俗地说,您的网站就是由网页组成的,如果您只有域名和虚拟主机而没有制作任何网页的话,您的客户仍旧无法访问您的网站。
网页是一个包含HTML标签的纯文本文件,它可以存放在世界某个角落的某一台计算机中,是万维网中的一“页”,是超文本标记语言格式(标准通用标记语言的一个应用,文件扩展名为.html或.htm)。网页通常用图像档来提供图画。网页要通过网页浏览器来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