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年12月6日,江苏省盐城市D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江苏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发布的羽绒服广告中,标注的面料与实际收到货物面料不一致。执法人员立即开展核查,发现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涉嫌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查明,江苏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年8月21日与江苏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淘宝(天猫)店铺代运营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当事人(甲方)委托江苏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乙方)运营管理天猫店铺事宜,由乙方为甲方提供淘宝(天猫)店铺装修计划、店铺推广策划、店铺营销优化、官方活动参与等运营相关托管业务。策划推广方案提交给甲方审核,经甲方通过后方能进行广告推广,费用由甲方承担。
在补充协议中,双方又约定:以前期店铺销售量作为核定具体销售额的考量基础,完成基础销售额收取运营费用,未实现销售目标不收取运营费。乙方收取甲方基础服务费每月1万元。合同有效期为年8月18日至年11月18日。合同签订当日,当事人向乙方支付了淘宝托管服务费共3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方将“毛呢大衣:日本设计师打造,简约而不简单,采用顶级材质,来自日本服饰品牌”“羽绒服表布:锦,里布:锦纶”的图文信息上传至当事人的淘宝(天猫)店铺用于宣传活动。广告中宣传的羽绒服面料和里料为锦纶,但随货标签上标注的面料和里料均为聚酯纤维。由于当事人与乙方都有广告设计师,广告修改过程经手人员众多,已无法查清涉案广告的设计者。
广告发布以来,当事人在淘宝(天猫)店铺销售款达25.2万元。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在淘宝(天猫)店铺发布的广告中,以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
争议焦点
在办案过程中,对于此案广告费应如何认定,执法人员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合同有效期为年8月18日至年11月18日,当事人已支付3个月托管服务费。年10月13日,该违法行为被发现并立案调查。在计算违法广告费用金额时,应扣除已预付给乙方的1万元服务费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支付给乙方的托管服务费,主要用于店铺的日常客服、装修、管理、策划等相关托管运营服务费用,包括基础服务费用、服务佣金和广告推广。广告费与服务费的具体金额应加以区分,不应将托管服务费全部算作广告费用。
第三种意见认为,广告费应以当事人广告发布费全部金额认定。《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由此可见,当事人通过淘宝(天猫)店铺,以文字和图片的形式推销商品和服务,属于互联网广告范畴。当事人支付给乙方的3万元应全部计入违法广告费用。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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