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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开屏广告弹出广告5月1日起施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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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石发布

弹出广告、开屏广告

竞价排名广告、算法推荐等行为

有了规范

近日

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将于年5月1日起施行

针对群众反映集中的互联网广告问题,《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提出诸多针对性措施,进一步细化互联网广告相关经营主体责任,明确行为规范,强化监管措施,对维护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助力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群众反映集中的互联网广告问题

采取针对性措施

针对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互联网广告问题,办法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努力打造互联网广告监管“利剑”。

一是针对弹出广告“过多过滥”问题,进一步对“一键关闭”情形进行了细化,增设了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责任,强化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二是针对群众反映集中的智能家电、导航设备、智能交通工具等屡屡弹出广告,影响消费体验甚至交通安全的问题,明确作出相应规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三是针对利用网络直播发布互联网广告的情形,明确规定网络直播构成商业广告的,相应广告活动参与主体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四是针对知名艺人、娱乐明星、网络红人等虚假违法代言问题,进一步细化了监管措施,新增了对广告代言人管辖的规定,为有效规范广告代言活动夯实了基础。

五是针对互联网广告精准投放、“千人千面”的问题,规定利用算法推荐等方式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应当将其算法推荐服务相关规则、广告投放记录等记入广告档案,为规范此类广告行为提供依据。

进一步优化细化

广告经营主体责任规定

广告经营主体是互联网广告活动的主要参与者,规范广告经营主体在内的各类广告参与主体行为是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基础。

办法在前期广泛调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细化广告主、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规定。

一是细化了广告主责任。

依据广告法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广告主责任,对自行发布互联网广告情形下的广告主责任作出专门规定。

二是调整了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规定。

办法依据广告法规定和监管实践,将发布行为作为广告发布者认定标准,不再将是否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作为判定条件,确保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定义与广播、电视等传统广告媒体相一致。

三是进一步细化了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责任。

办法明确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提供信息服务的,要履行记录并保存相关信息、主动发现和删除违法广告、建立投诉受理机制、配合开展广告监测和互联网广告行业调查、协助开展日常监管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义务。同时,办法还明确了平台经营者从事互联网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业务的,还要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义务和责任。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广告主、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弹出广告、开屏广告、利用智能设备发布广告等行为作出规范;

细化了“软文广告”、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竞价排名广告、算法推荐方式发布广告、利用互联网直播发布广告、变相发布须经审查的广告等重点领域的广告监管规则;

新增了广告代言人的管辖规定,为加强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也为互联网广告业规范有序发展赋予了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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